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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惠民政策 保障女工权益

驻马店市总工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6-08-22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女工部 浏览:2117

  根据省总女工委《关于开展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的通知》统一部署,驻马店市总工会于2016年6月份--9月份在全市5个县区(驿城区、平舆县、遂平县、西平县、确山县)及市直部分单位开展了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研。共对48家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机关单位各选12家),分年龄段、性别、就职群体等类型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收回问卷2400份。同时,组织对蓝天集团等14家单位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和座谈,倾听干部职工心声,掌握第一手资料。现将调研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干部职工对全面两孩政策的反响和生育保障制度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1、全面两孩政策反响好

  在调研过程中,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对此项政策知晓率高、支持率高。普遍认为放开全面“二孩”是顺应时代、顺应民心的好事,是党中央与时俱进、立足民生需求作出的一项重大惠民决策。认为放开全面“二孩”将有助于缓解日渐突出的人口老龄化危机,降低“失孤”风险,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2、全面两孩政策下的生育保障制度取得的良好成效

  在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大部分单位和企业都能够结合自身实际及时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障制度、工作制度,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基本上的到了维护,职工队伍比较稳定。

  ①健康保障方面:被调研的单位和企业大多数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四期”健康保障。经期、孕期、哺乳期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工作,经期如有需要给予女职工1-2天的休假,妊娠满7个月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量,授乳时间一般到婴儿满1周岁,如婴儿因体弱等原因可延长到一岁半。具备条件的单位设立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有些单位还为每位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具有特殊工作性质的企业,譬如天方药业从女职工怀孕开始就可以休产假。

  ②休假保障方面:被调研单位和企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予女职工98天的产假,至于另外的30天婚育假,执行起来不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般执行的是6个月的产假,私营企业执行的是98天产假。男职工的陪产假一般是30天。哺乳期女职工可享受1-2小时不等的哺乳时间。有些特殊行业如制药业将产假调整到10个月。

  ③经济保障方面:被调研单位和企业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能按照原工资发放,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产期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处负责发放3个月的生育津贴,没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原有工资发放。顺产手术费1000元(县区800元)、剖腹产手术费2600元(县区2200元)、剖腹产最高报销3000元。

  ④就业保障方面:被调研单位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出现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保证女职工产后正常返岗,部分单位在女职工返岗前进行岗前培训,以保证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二、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企业的发展与生育保障制度施行的矛盾。由于社会分工、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衡,有些企业女职工高达职工总数的60—70%,而有些企业则不足10%。企业不仅为生育女职工支付生育的各种费用,而且由于生育女职工产前一段时间和产后哺乳期间无法坚持正常的生产( 工作),由此导致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这种状况使得女工人数多的企业自身要背上沉重的生育费用负担,经营成本增加。

  2、生育保险政策保障面较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仅限于参保的女职工,即使男职工参保,但其配偶未参保,生育时也不能享受任何待遇。在参保职工中只有极少数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甚至有些单位一年到头没有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还要按规定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由于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男职工有缴费义务,但待遇享受时却排除在外,难以得到参保单位和职工的认可,导致人们对生育保险不重视,尤其是对于女职工较少的行业不愿参保。

  3、生育医疗费支付比例低。按目前医疗消费水平比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费用不及实际费用的一半,除此之外一笔不小的费用则由生育者自己负担。生育保险应主要解决职工在生育期间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但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及水平远不及基本医疗保险,加重了生育女职工的负担。如在我市一般医院里,正常生产费用为1800元左右,而剖腹产则高达4000元以上,而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为: 顺产手术费1000元(县区800元)、剖腹产手术费2600元(县区2200元)、剖腹产最高报销3000元。

  4、有些生育保险项目有名无实。规定的生育保险项目包括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而实际上社保处只以生产时的顺产、难产为标准,回拨企业大致接近于接生费的部分费用,相当于生育津贴等的费用实际还要由企业负担。因此,规定的一些生育保险项目实际是空的。加之部分医院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开“大处方”的现象,大大加重了生育女职工的负担,给生育保险造成不良影响。

  5、部分女职工对生育保障制度了解和维权不够。从收回的调查问卷来看,部分调查对象对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等了解的不够,只知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及女职工“四期”的健康、休假、经济及医疗保障等与己无关的不够关心,导致盲目顺从企业的安排,对企业生育保障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主动维权意识不到位。

  6、不少家庭要二孩意愿不高。当今生育孩子的成本逐年增高,不少家庭从刚听到政策放开时的喜悦,转而陷入“生得起、养不起”、影响女性工作岗位晋升和发展、没有时间和精力等的忧虑中。调研显示,有70%—80%的育龄妇女表示可以生二孩,但真正愿意去落实的却只有30%左右。

  三、几点建议

  1、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建议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对生育基金的收缴、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测算,调整收缴比例,扭转基金提取比例高、结余过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现状,真正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招收女职工。建议借鉴和推广西安市的经验,在西安市政府出台的《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中,规定“女性就业比例达到40%以上的企业减免税收”,鼓励企业招收女职工。

  2、强化生育保险的保障能力。一是生育保险应体现公平原则。即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与依法享受待遇的权利应当基本对等。对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因无工作未参保的,当其配偶生育时,男职工应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对做节育手术的男性,也应给予一定的生育补贴和待遇,男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在生育保险中得到体现。二是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加强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的处罚力度,责令其参保。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或瞒报缴费工资总额和缴费人数的,要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对骗取生育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退还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完善二孩生育保障制度。一是建议将二孩带薪产假延长到6个月以上,并适当延长带薪陪护假,让父母有时间和精力同时养育自己的两个孩子。二是建议设立二孩子女补助金,提高生育医疗津贴标准,缓解二孩家庭的经济压力。

  4、大力发展公共托幼和服务。加大对托幼设施及服务的多渠道投入,特别是完善零到三岁孩子托幼设施及服务,加强对托幼服务的职业培训和政府监管,为家庭提供更多的优质安全、接送方便、能负担起的公共托幼服务,减轻家庭照料负担。

  5、加大就业歧视的执法监管。夫妻双方均就业的家庭是我国家庭的主流。帮助女性平衡工作与生育,不仅有利于女性个人发展,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建议加强对女职工休完孕产假岗位被挤占、与女职工签订合同故意避开孕产期和哺乳期、无故解聘怀孕女职工等就业歧视的执法监督,加强动态监管和惩处力度。

  6、争取社会各界对女职工生育保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面对面解读法律法规和现场答疑等方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女性生育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通过宣传让广大女性职工学会应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渠道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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