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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镇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驻马店市职工服务中心​ 浏览:852

  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市各产业工会:

  按照《驻马店市总工会2022年重点实施的“五大行动”和突出办好的“十件实事”通知》(驻工文〔2022〕21号)要求,城镇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常态化,各级工会组织要对困难职工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家庭状况,按照“先建档、后帮扶”的原则,分类分层建档,形成梯度帮扶常态化格局。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城镇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常态化帮扶城镇困难职工工作重要意义

    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已经转入常态化帮扶,各级工会组织承担城镇困难职工摸底排查、核实建档的第一责任,要充分认识常态化帮扶城镇困难职工的重要意义,帮扶工作力度不能减,帮扶标准不能降,帮扶举措必须加强,扎实开展因各种原因返贫致困职工的帮扶救助,为广大职工提供具有工会特点的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要把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与农村脱贫攻坚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安排、同部署、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二、全面开展困难职工摸底排查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一户不漏”“一人不漏”“应纳尽纳”的原则,全面深入开展深度、相对和意外致困三类困难职工的摸底排查工作。

   (一)摸底排查时间

    1.第一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前为集中摸底排查阶段,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市各产业工会于2022年4月30日前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如实将《困难职工排查台账》、《职工家庭收支核算明细表》报送至市职工服务中心。无困难职工的实行“零”报告。    2.第二阶段,进入困难职工帮扶常态化阶段,此后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排查实行季度填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28日前报送。无困难职工的实行“零”报告。《困难职工排查台账》、《职工家庭收支核算明细表》需报电子版和纸质版(工会负责任人签字、盖章)。

   (二)摸底排查的对象 

    1.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当地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包括:(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4.对长期居住在城市、本人加入工会组织、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1至3规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5.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

    6.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1至3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建档帮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具有两套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 (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及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6)各县级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程序

  1.求助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有效证明、家庭成员有关资料,并授权当地工会帮扶中心可以对其所提供资料进行核查。

  2.基层工会和帮扶工作站(或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须对拟帮扶的职工进行入户调查,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刚性支出情况;拟帮扶职工的家庭状况,须在单位、帮扶工作站(或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填写困难职工登记表时,须由基层工会主席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送上级工会帮扶中心。    3.帮扶中心受理后,应对基层工会和帮扶工作站(或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报送的困难职工家庭信息进行严格核查,符合建档条件的,及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及时退回。

  (四)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重点实施一项救助,也可实施多项救助。

    1.生活救助: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市直630元×12个月=7560元);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高于深度困难救助标准的60%(市直7560元×60%=4536元)。

    2.助学救助: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万元,困难职工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学生同时上学的,可分别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救助标准每生每年不高于深度困难救助标准的60%(1万元×60%=0.6万元),每户每年不高于深度困难救助标准的60%(2万元×60%=1.2万元)。

   3.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深度困难家庭每户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家庭每户每年一般不得超过深度困难救助标准的60%(2万元×60%=1.2万元),同时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有关要求 

    1.摸底排查符合建档的分类分层梯级建档,按照帮扶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实施帮扶救助;不符合建档条件,但家庭又确实困难可按照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与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走访慰问。

    2.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市各产业工会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由专人负责,高质量完成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时间节点上报相关材料。

    联系人:韦黎

  电话:0396-2698699

  邮箱:zmdsbfzx@163.com

  附件:1.困难职工排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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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职工家庭收支核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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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总工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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