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
为及时有效化解劳资纠纷,维护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驻办〔2016〕36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发挥基层工会调解简便快捷、高效灵活、柔性化解的优势,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心下移,建立起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调解机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足25人的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数由劳资双方根据企业规模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有女职工委员代表。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要及时报送登记表和花名册;组织不健全的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并上报登记表和花名册。
劳动争议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或者企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劳动争议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或者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工作出勤对待。
三、工作职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本单位报告;
2.接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本单位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完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新形势下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证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完善本地、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有效地开展工作,为本单位的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市直和县直各企业单位要在本辖区内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一批组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少于20家且组建工作要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
(三)县直各企业单位要及时将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县总工会备案。市直各企业单位要及时将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市直工会备案。
(四)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后,要及时启用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印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流程和规章制度要明显张贴。
(五)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本单位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六)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因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调整后的名单及时报上级工会备案。
附件: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登记表》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情况汇总表》
驻马店市总工会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