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推进,确保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
二、组织实施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考核工作在市总工会领导下进行,由市总工会民管部、工资集体协商专家组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完成市总下达的2015年目标任务得15分;
2、独立基层工会签订单独工资集体合同数不低于95%得15分;
3、每县区组织2个单位的协商现场观摩会示范点,区域(行业)性现场观摩会示范点一家得20分,独立基层工会现场观摩会示范点一家得10分,共计30分,不抓协商现场观摩示范点要扣相应的分数。(其中:区域(行业)性工会、独立基层工会各1家,示范点不得与2014年重复,区域(行业)现场观摩会参加单位不得低于本县区域(行业)工会的百分之五十,观摩会必须有市总工会人员到场观摩,否则视为没抓示范点)
4、除市总规定的各县区组织召开2场观摩会之外,每县区总工会应组织本县区召开观摩会单位不少于10个,根据完成任务数增减相应分值,年终考评时查看有关音像文字资料。(10分)
5、把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列入当年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的得2分。
6、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得2分。
7、人社、工会、企业联合会等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工作调研督查并形成报告的得2分。
8、按照“三定期制度”,及时上报各种报表数据、材料及工作信息的得5分。(定期报告制度,每月一次;定期督查验收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一次)
9、安排了工作经费和专项奖励经费,并实施了专项考核的得2分。
10、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约率”达到100%,“应约率”、“协商率”达到95%,“签约率”85%以上,已签约的“履约率”要达到95%以上的得2分。
11、建有县(区)级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得2分。
12、对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了专业培训的得2分。
13、年终检查前装订成册的得4分。
14、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台账的得 4分;台账建立不全的按比例减分。(台账数字与完成任务数字不相符的按台账数字计算成绩)
15、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文本档案必须有要约书、答复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议、经有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报审说明书,否则,视为不合格合同,不计算成绩。
16、工资集体合同要突出个性化和实效性,如发现有雷同将视为无效合同。
17、信息编写在2015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刊登不少于2篇(其中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工人日报》、全总《工作情况交流》等录用的稿件,每条计1分,被省级新闻媒体、《河南工会》、《河南工运》、《河南工人日报》等录用的稿件,每条计0.5分,同一事件仅以最高录用层级计分,不重复计分。)稿件录用实行累计加分,最高加分为3分,完不成任务扣相应分值。
18、出现以下问题的不予评奖。
a、由于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造成影响恶劣的职工群体事件的;
b、完不成市总下达任务目标的;
c、不搞现场观摩示范点的;
d、在上报上级建制企业名单或在其他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e、考评总分低于85分的县区工会不参予年终评比。
四、考核方式
考核以百分制量化考核为主。结合实地检查和注重工作成效为原则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工作业绩。具体考评按照单位自查、综合考评、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1、单位自查。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于2015年9月25日前形成自评表,自查报告。经本级工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总工会民管部或工资集体协商专家组。
2、综合考评。市总工会2015年10月对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进行调研督查,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应按照考核项目内容提供装订成册的有关资料。
3、实地抽查。市总工会调研督查组按照各单位提供的工资集体协商建制台账企业名单,随机抽取若干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查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约”、“ 签约”、“履约”、协商过程、职代会审议档案等情况。
五、奖励办法
市总工会将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工会干部和企事业单位按程序申报“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市五一劳动奖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