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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职责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5-06-18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浏览:103933

  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2010年12月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8人,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一、仲裁院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二、仲裁院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员应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到庭,宣读授权委托书、庭审纪律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四)调解和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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