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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总工会关于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5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生产部 浏览:35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是指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推荐申报,经市总工会命名表彰或推荐上级工会命名表彰,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加强对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选树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建设“四个驻马店”,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崛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推荐评选表彰

  第四条 五一劳动奖状的推荐评选范围是: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

  五一劳动奖章的推荐评选范围是: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员工。

  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推荐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推荐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推荐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名额分配原则,体现工作导向,根据工会组建、会员发展、经费收缴等各方面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第八条 推荐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阶层,突出从企业推荐评选,严格按照推荐评选范围、条件、标准和比例结构进行推荐。推荐评选应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和时间间隔。一般应从具有下一级相应荣誉或相当荣誉满两年以上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产生。

  推荐五一劳动奖章时,要注重从企业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教人员中推荐,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严格控制企业法人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比例,具体比例推荐按当年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推荐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履行推荐评选审批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

  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推荐工会逐级审核同意,表彰工会审查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申报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要严格按照当年评选表彰文件要求,由当地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

  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未开展劳动竞赛、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十条 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的考核工作要严格把关,分级负责。各级工会对推荐、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申报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一般以上一级工会为主,市总工会根据需要对重点对象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推荐评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总工会主管部室提出评选推荐方案,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后,进行推荐申报。

  除召开市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每年综合表彰一次。由市总工会主管部室提出评选表彰方案,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后,进行评选表彰。

  重点工作表彰的,由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按当年或上一年度评选表彰文件规定统一申报,集中表彰。

  第十二条 对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下一级工会提出,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可即时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

  第十三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变通身份、伪造事迹、不按程序要求推荐申报的,取消相应的名额。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四条 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表彰级别,分别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

  第十五条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经济政治待遇,可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和其它活动。疗休养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管理工作在上级总工会的指导下,由其所在县区和单位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 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 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 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 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 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 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非法离境的;

  (七) 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条 撤销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原表彰单位审核批准撤销。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撤销荣誉称号之规定,或者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出现重大变故,其所在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未及时向市总工会申请撤销和报告的,一经发现,市总工会通报批评,并取消所在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推荐评选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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