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援助对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
二、援助范围
1、劳动争议案件;
2、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3、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4、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5、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援助形式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参与协商、调解;
4、仲裁、诉讼代理;
5、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四、援助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
1、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已在驻马店市工会困难职工数据库建档的困难职工;
2、未在驻马店市工会困难职工数据库建档,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职工;
3、农民工因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五、援助申请
1、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地方工会(含乡镇街道等工会)出具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4)本中心法律援助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本中心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2、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申请本中心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地方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2)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3)本中心法律援助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援助承办
1、本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通知申请人。
2、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对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事项,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5、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本中心管理和监督,依法承办本中心指定的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承办部室:法律和权益保障部
部室负责人:赵昕,办公电话:2601390
具体联络人:赵一鸣,办公电话:260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