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备
《山东工人报》刊载一则案例:某制造公司采购部从事管理工作的一职工,已入职5年,公司以其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开会讨论决定将其辞退。被辞职的职工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程序违法,申请仲裁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企业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义务,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被辞职工支付赔偿金8万元。
也许很多人没有想到,即便工会“不动声色”,也能让职工以其存在的维权作用来实现维权,因为法律赋予了工会维权的“金字招牌”。
工会流行着一句口号:“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但从法律对工会规定的作用要求看,似乎应该是“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原因就在于工会的四大职能中有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的职能,当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不侵害职工的权益时,工会有着眼履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发展、以拓展职工利益的职责。但如果存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工会就要把维护职工权益放在首位。
本来,人们对法律赋予工会维权的“金字招牌”不存在疑义,但实践中工会要经历从过去劳动纠纷较少到现在劳资矛盾增加的过程,这就给工会维权观念上带来很多新问题。
当然,工会的维权概念很大,包括各种对职工的服务,还有对用人单位服务来争取职工权益的扩展,以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双赢,这也是工会组织的特色。但万变不离其宗,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要的就是,珍惜维权这块“金字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