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
根据省总和市总安排,各劳模管理单位已分别开展了全国及省、市级劳模普查工作和全国劳模(含享受待遇者,下同)健康体检工作,现对上报2015年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省、市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发放调查摸底情况,作如下安排:
一、上报材料及时间
(一)《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摸底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省级劳模特殊困难情况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市级劳模特殊困难情况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3)。
(二)拟安排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的全国劳模专项补助摸底调查表(附件4)。
(三)拟安排帮扶救助的省级困难劳模特殊困难情况调查表(附件5)。
(四)《全国劳模访问调查表》、《省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奖章访问调查表》(详见豫工办〔2015〕16号文件附件)。
请各劳模管理单位于2015年11月6日前,将上述材料(打印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市总生产部。联系人:张春芳,电话:0396—2601389、,邮箱:zmdghscb@163.com。
二、有关说明
(一)关于拟安排生活困难补助的劳模收入情况证明。
1、在职劳模收入情况,以劳模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本人2014年度平均月工资为依据(含补贴、奖金、分红等),所在单位工会须核实盖章并签署意见。
2、离退休劳模收入情况,以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2014年12月份养老金为依据(加盖章)。
3、农民劳模及无固定就业岗位劳模的收入情况,以所在村委会或街道(社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县以上总工会签署的核实意见为依据(分别加盖公章)。
(二)关于拟安排特殊困难帮扶的劳模困难情况证明。
1、劳模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体检结论(或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结算单据(或自购药品单据)等相关凭证为依据。
2、因本人及家属、子女下岗、上学或其他原因造成困难的,以所在单位工会或村委会、街道(社区)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县以上总工会签署的核实意见为依据(分别加盖公章)。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属地管理关系的全国劳模(含享受待遇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省、市级劳模,由劳模本人向原单位工会写出申请,经基层工会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市总生产保护部。
(二)对因违犯党纪国法,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劳模,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总生产保护部。
(三)各级劳模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国劳模专项资金和省、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发放调查摸底工作,把此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应帮尽帮、精准帮扶,真正解决困难劳模的实际问题,同时做好市级劳模证明材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以备上级检查。
附件:1、《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摸底情况汇总表》
2、《省级劳模特殊困难情况调查汇总表》
3、《市级劳模特殊困难情况调查汇总表》
4、《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摸底调查表》
5、《省级劳模特殊困难情况调查表》
驻马店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