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会业务 > 财务经审

市总工会机关差旅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08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财务部 浏览:13698

  为加强和规范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和培训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参照《驻马店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驻马店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出差审批和培训计划编报备案

  (一)出差审批

  机关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出差审批并认真填写出差审批单(样表附后)后方可出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严禁事前不报告、事后补批出差。副主席等处级领导干部(含同等级别人员)出差须经协助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审批。部室负责同志以下人员参加由省总工会组织的会议、培训及调研等活动,须凭省总正式通知经所在部室分管副主席批准后按文件规定执行。部室负责同志以下人员到县区出差须经所在部室分管副主席批准。部室负责同志以下人员到市外参加由省总工会以外组织的会议、培训或调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原因需外出时,在征得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协助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批准后方可外出。所有活动均不得绕道或滞留。凡直接邀请个人参加的研讨班、学习班或交流会,以及未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的社会化培训等一律不得参加。

  (二)培训计划编报备案

  各部室应于每年的11月5日前将本部室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市总工会组织宣传教育部。由市总工会组织宣传教育部汇总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后,提交市总工会党组研究确定,之后,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上报至市委组织部备案。2015年度培训计划可向后顺延两周时间。已经备案的培训班次要在开班半个月前向市委组织部提交办班申请,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批备案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培训。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

  二、费用标准及开支范围

  (一)差旅费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级人员乘坐火车时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以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时可乘坐二等舱,乘坐飞机时可乘坐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时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乘坐火车时可乘坐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以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时可乘坐三等舱,乘坐飞机时可乘坐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时凭据报销。

  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市总工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标准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外、市外省内及到所属县三类。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财政局文件。市外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厅级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县处级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到所属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县处级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以市财政局发布为准。

  厅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以下人员(含县处级)住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到所属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4、公杂费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所属县出差公杂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市总工会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二)培训费定额标准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物美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每人每天12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7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7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每人每天40元,总计每人每天30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报销时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讲课费标准)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培训的组织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原则上下训一级,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培训应尽量利用单位内部场所,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市委学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及参观。

  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四、报销结算

  (一)差旅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标价的40%给予补助。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财务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夜以继日在住宿费限额标准50%内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市总工会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市总工会按规定报销。

  (二)培训费

  报销培训费,需附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应当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讲课费原则上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市总工会组织的培训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在工会干部教育培训费中列支,承办部室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规定之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docx
文件类型: .docx 33f1fa7ef792891c3ff34d46aee7b914.docx (14.27 KB)

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审批单.docx
文件类型: .docx fb984d6ccb906bb59ef33cfc83c9af46.docx (14.31 KB)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驻马店工会版权所有豫ICP备15012087号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大道电话:0396-2601387

豫公网安备 41170002411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