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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试题

发布时间:2015-06-08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浏览:515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修改的?修改后什么时间执行的?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2005年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的。

  2、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几章,多少条?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9章,6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十大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二是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四是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五是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六是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七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八是禁止性骚扰;九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十是强化法律责任。

  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为什么要制定妇女保障法?

  答: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6、《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7、《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权益?

  答:(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8、《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2)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3)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9、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答: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大代表,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10、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吗?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11、妇女文化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答:包括(1)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4)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权利;

  1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1)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3、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4、国家和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15、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16、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17、侵害妇女权益者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答: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19、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20、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各级妇联组织应该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21、什么是文化教育权利?

  答: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22、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答: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23、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吗?

  答: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24、什么是财产权利?

  答: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25、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答: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6、什么是人身权利?

  答:人身权,是指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7、《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什么?

  答: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

  28、什么是人格权?

  答: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为客体的权利。

  29、什么是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答:妇女的名誉权是指妇女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妇女的荣誉权是指妇女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妇女的隐私权是指妇女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妇女的肖像权是指妇女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30、如何保障妇女的人格权?

  答:为了保障妇女的人格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的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1、什么是人身自由?

  答: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

  32、如何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答:要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必须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3、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答:对妇女的性骚扰就是“以语言或行动形式,带有黄色或性要求性质,具有性取向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

  34、妇女受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在受到性骚扰时:(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3)直接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

  35、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

  答: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36、什么是婚姻自主权?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37、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包括那些内容?

  答:一是结婚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是离婚自主权,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38、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39、在学校录取学生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了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40、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42、什么是代位继承权?

  答: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43、代位继承人必须具备哪几种条件?

  答:(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4、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是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丧偶妇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有权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45、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6、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答:(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7、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的时间。(2)约定的范围。(3)约定的内容(4)约定的方式。(5)约定的优先力。(6)约定的约束力。

  48、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49、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0、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51、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2、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应如何解决?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5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妇女应当努力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54、《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接受平等教育权有那些具体规定?

  答: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一)禁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二) 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三) 对妇女的继续教育。

  55、 国家为什么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答:(1)在现代社会中,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者绝不仅仅是广大妇女,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3)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一定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应当抓住现有的大好时机全面推行该制度,保障妇女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56、 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对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57、为什么要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答:(1)有利于保障妇女的人格权。

  (2)有利于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3)有利于弥补立法缺陷,为追究侵权行为者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58、《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③为了保护孕、产妇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⑧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59、在什么情形下,男方的离婚诉权被依法限制?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60、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财产权益”的内容有哪些?

  答:(1)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2)妇女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3)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财产权益。

  62、学校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63、 《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答: 《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是:“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64、什么是人身自由?

  答: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

  65、什么是监护权?

  答:就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66、什么情形下对母亲的监护权给予特别保护?

  答: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失踪、被监禁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时,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是他们当然的监护人。

  67、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给予什么特殊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68、为什么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答:未满十六周岁的的未成年人正在成长发育期间,且需要接受义务教育,不易过早参加工作。录用女童工,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身体健康权,影响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法律应当予以禁止。

  69、什么是男女同工同酬?

  答:是指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在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不分性别,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70、对妇女有哪些雇佣保护规定?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歧视妇女。”

  71、妇女的哪些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答: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72、什么是生命健康权?

  答:是指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不受非法剥夺、非法侵害的权利,又可分解为生命权和健康权。

  73、什么是生育权?

  答:是指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实践、数量及间隔的自由。

  74、由谁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答: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

  75、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遇到什么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答: 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76、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什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法律。

  77、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1)政治方面(2)经济方面 (3)文化方面(4)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

  78、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遇到什么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答: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79、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了什么规划当中?

  答、国民经济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

  8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做到以下哪几点?

  答:(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2)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81、什么是生育救助?

  答:是指地方政府建立生育救助基金,支付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贫困孕产妇的生育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2、什么是婚姻自主权?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83、我国法律对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为什么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是专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但也不能不规定妇女的义务。妇女只有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其活动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妇女只有尊重社会公德,不滥用自己的权利,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其行为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认可。

  85、为什么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这有利于增强从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同志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促进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激励更多的为这项工作贡献力量,并有力地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86、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答: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87、什么是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答: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受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88、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包括什么?

  答: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

  89、什么是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

  答: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90、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答: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91、什么是女职工的财产权益?

  答: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

  92、什么是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

  答: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的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总称。

  93、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答: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

  94、为什么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答:首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再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

  95、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答:对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一是由于女职工与男职工不同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垂体力劳动;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二是由于女职工除从事社会劳动外还承担着大量家务劳动和子女教育等的情况普遍存在,使她们在精神和体力上承受着特殊压力。三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女职工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96、什么是职工劳动保护?

  答:职工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

  97、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主有: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98、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子女。

  99、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答: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10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答:《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二是体现了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三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四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01、《女职工劳动者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减少和解决妇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高度重视女性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其担负人类自身繁衍重要职责、承担生育和哺育天职的特点,通过立法对女职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

  10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103、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104、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05、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10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答: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7、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特点规定》颁布实施后,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定中规定的晚育假。)

  108、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9、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其工资如何支付?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10、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1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什么?

  答: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生理特殊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12、什么是职业禁忌证?

  答:职业禁忌证是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的患者,如果从事某种职业,可因职业性危害因素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那么这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证。

  113、为什么要规定职业禁忌证?

  答:规定职业禁忌证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些特殊人群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保护他们的健康。

  114、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生育子女,暂时中断劳动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其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115、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生育保险由社保机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实施按属地原则,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116、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17、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18、什么是生育津贴?

  答: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面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1)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是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119、生育津贴以何种方式支付给职工?

  答:生育保险自1994年实施以来,各地方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了生育津贴的支付办法,其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生育津贴按月划入职工银行账户;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女职工可向企业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或当地的社保机构咨询各地的具体办法。

  120、生育医疗费主要包括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因生育发生的诊疗费用,以及分娩并发症、合并症的诊疗费用;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121、生育费用如何结算?

  答:目前国家对生育费用的结算方式还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职工生育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定额标准结算,职工不再垫付诊疗费,并且实现了各定点医疗机警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微机联网,生育诊疗费实行网上结算;二是由职工个人先垫付生育医疗费,然后将医疗费的收据、处方等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三是由职工个人先垫付生育医疗费,然后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职工可通过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咨询本地区生育保险的具体结算办法。

  122、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一是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二是监督和协助有关方面落实女职工权益相关政策法规;三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广大女职工的呼声与要求,反映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四是依法与一切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五是发挥女职工组织自身优势,关心女职工困难群体,为她们排忧解难。

  123、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如何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答:工会女职工组织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源头维护机制建设。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和促进相关法规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通过人大、政协的工会界代表、委员等,积极反映女职工组织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

  二是要开展调研,加强监督。要注意每一个时期女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研重点,并及时将情况、问题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应逐步建立健全工会法律监督组织、形成网络和体系,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职工维权热线电话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推动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女职工在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优化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制环境,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

  四是要整合资源,推动落实。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积极探索社会维权的新方式,新途径,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动作、女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力量不断加强、领域不断拓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

  124、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125、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26、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包括的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职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27、什么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答: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女职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128、为什么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答: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号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它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女职工由于生理特点和承担人类再生产的特殊使命,她们的特殊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视国家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对于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工会女职工维权机制创新和完善,增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29、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的内容有:(1)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4)双方认为应协商的其他内容。

  130、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附件、专章有何区别?

  女职工专项集体全同与集体合同中女职工专项附件、专章的协商和签订的程序、法律效力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签字、劳动部门审查、公布等程序,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而集体合同中附件、专章只需要综合性集体合同上签字即可。因此,前者是法律要件齐备、可以单独成立的专门合同,后两者则依附于综合性集体合同而存在。

  131、工会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不具备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以综合性集体合同附件或专章的形式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132、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答: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侵权内容,运用法律武器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广大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者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被损害人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是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133、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哪些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投诉?

  答:《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以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5、哪些部门有权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为了保证《特别规定》在用人单位得到落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特别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权力赋予了有关部门和组织。《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136、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由哪些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答:《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站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3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什么之日起施行?

  答: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

  138、新修订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什么时间颁布的?

  答:2014年3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39、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140、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41、工会基层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答: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142、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答: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143、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如何配备?

  答: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14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妇联的关系?

  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145、如何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答: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46、在什么情况下应配备专职女工干部?

  答: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147、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148、在任期内,由于女工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应该如何操作?

  答: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149、女职工委员会应定期向谁报告工作?

  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150、女职工委员每年召开几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

  答:召开一至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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